委托理财亦即国际上通称的委托资产管理,关于委托理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报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委托理财的科学含义及其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区别所在,并指出我国“私募基金”的真实面目以及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国际经验的视角阐述委托资产管理与公募基金的关系,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委托资产管理的意义,第三部分阐述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开办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为此所应进行的相关监管法律建设。
一、委托理财的科学含义和规范我国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性
(一)委托理财、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概念界定
委托理财是一个不同于公募基金,也不同于私募基金的概念。
委托理财即委托资产管理是指资产委托人和资产受托管理人之间私下“一对一谈判”所形成的资金委托投资关系。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其监管又相对宽松,所以各国的法律法规明确限定了私募基金持有人的最高人数(如100人或200人)和投资人的资格要求,否则私募基金不得设立。在证券投资领域中,典型的私募基金是对冲基金。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非公开性。私募基金的基金单位是通过私下方式征寻特定投资者并向其中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发售的。
第二,募集性。私募基金单位发售过程是一个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的过程,由此,有三个重要规定:其一,特定投资者的数量不能是一个、三个、五个等少数,而是有限的多数(如几十个、一二百个);其二,基金单位应是同时并同价向这些特定投资者发售,在同次发售中,不得发生不同价现象;三,基金单位的发售过程同时是一个基金资金的募集过程,因此存在一个“募集”行为。
第三,大额投资性。私募基金受基金运作所需资金数量和投资者人数有限的制约,通常对每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资金数额有较高限制。例如,美国一些对冲基金对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资金数额限定为300万美元。
第四,封闭性。私募基金通常有明确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基金持有人不得各自抽回投资本金,除非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解散基金。但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私下转让基金单位来收回投资本金。
第五,非上市性。以证券投资为对象的私募基金一般是非上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获得回报,但不可能获得基金单位上市的价差收益。
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可通过各种媒体披露发行信息,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每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数量一般没有限定。公募基金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开性。公募基金各种相关信息不仅必须公开披露,而且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可变现性。在采取封闭式基金方式的场合,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基金单位上市的途径解决投资本本金的变现问题;在采取开放式基金方式的场合,公募基金一般通过赎回方式解决投资本金的变现问题。
第三,高规范性。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各国对公募基金的发售、设立、运作、托管、变现、解散等都通过制定了相当详细严格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二)我国委托理财业务的现状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性
根据上文国际上关于私募基金通用的定义,我国目前不存在着私募基金。目前我国银行从事的理财计划、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产品、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等都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事实上这些性质的资金都是属于委托资产管理的资金。
然而,在我国“私募基金”这一概念的含义却通常另有所指,并已被广泛误用。“私募基金”通常被人们当作个人或私人投资机构私下接受他人委托理财资金的的代名词,这种“私募基金”常常以“投资咨询公司”或“投资公司”等各种名义出现。事实上,这类资金也属于委托资产管理性质的资金。这些所谓“私募基金”往往向投资者给予较高保底收益的承诺,为此其投资行为大多处于违规违法的状态。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这类所谓“私募基金”的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很显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制有必要对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私人投资机构等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统一的规范。特别是,对于目前我国存在的各种形形色色的名为“私募基金”、实为委托资产管理的资金,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把它们纳入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基金法制的监管之下。统一规范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私人投资机构等各自可从事的理财业务范围进行严格的划定,二是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私人投资机构等各自从事的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提出标准性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制在规范委托理财资金时,应从以下四个基本原则出发:
1.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属于同一范畴的市场行为实施统一和有效的监管;
2.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3.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秩序;
4.有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提高市场效率。
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1.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
2.规定受托资产帐户和自有资金帐户严格分开,受托资产管理人员和自有资产管理人员严格分开的制度;
3.规定向投资者的信息批露制度;
4.规定投资者对受托资产管理者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委托资产管理是基金管理公司与生俱来的业务
(一)委托资产管理与公募基金的关系
在国际上,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公募基金和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国外的资产委托管理早于公募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公司与生俱来的业务。国际资产管理的历史表明,随着市场本身的发展,由于投资者认知的差异、需求的差异,以及监管的要求,公募基金与委托资产管理在本质上逐渐的分离出来,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就由公募基金和委托资产管理两个独立的部分组成。
委托资产管理与公募基金的联系与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都属于委托-代理模式。
2.委托资产管理是“一对一”的量身定作,公募基金是“多对一”的统一尺码(集合投资工具)。
3.客户需求方面,委托资产管理比公募基金更加特定和具体,公募基金则只能满足较为一般化的需求。
4.在委托期限方面,委托资产管理偏于长线需求,并且往往是双方预先约定的;由于公募基金的开放式和不同客户间需求的差异性,使得公募基金存在短线赎回压力。
5.从国外八十年代以来公募基金的飞速增长到现在委托管理业务的蓬勃发展,我们发现不仅从理论上讲委托资产管理是先于公募基金的,而且从实践上来看,也是委托资产管理为公募基金带来新鲜空气以及新的想法。
6.从欧美资本市场的发展来看,示范效应都是由资产管理带来的。由于补充养老金的长期增值的需求,以及它长期委托一家或多家专业公司进行委托资产管理,专业的资产管理者就必须长时期地尽心尽责,以便实现长期增值的承诺。这样就会为投资市场带来示范效应。
7.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由于诚信的连带责任再加上市场的商业利益驱动,资产委托人的顾问公司在筛选专业管理人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诸多方面采取比监管当局更加严格的审视方法和标准,从而使得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推动基金管理公司朝更加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总而言之,国际经验表明,委托资产管理推动和促进了公募基金的发展。
(二)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意义
从国际经验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委托资产管理的合同基本属于一对一方式的合同,由此可能产生的纠葛往往社会的负面效应比较小。如果一个资产的委托人选择错了一个资产管理人,或者在双方之间由于对合同的理解有不同,导致了最后的纠纷发生,对于监管当局的介入来说,此时的介入是非常方便的。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委托资产管理特别是对冲基金的飞速发展到现在来看,我们发现不仅从理论上讲委托资产管理是先于公募基金,而且从实践的层面来看,也是委托资产管理为公募基金带来新鲜的空气及新的想法。
2.有利于敦促基金管理公司不断强化内在的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和提高职业能力。
对于专业管理人来说,由于委托资产管理是“一对一”的委托方式,客户需求将变得更为特定和具体。专业管理人常常面对非常专业的客户或客户委托的专业顾问公司,这不仅迫使专业管理人对于委托协议中的条款字斟句酌、力求严密,而且迫使专业管理人要在整个资产管理过程中健全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特别要研究和建立与客户的特定需求和风险收益偏好等因素相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有效保障委托合同中的承诺。
国外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从事资产委托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诚信原则的要求,企业在选择管理补充养老金部分的时候,不仅选择第三家独立的专业公司来管理,而且在选择这一家专业公司之前,就委托了一家投资顾问公司来进行管理人的筛选。由于这样一个机制,它导致了部分公司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采取比监管当局甚至更严格的做法。在国外称此为IP。基金管理公司可能收到顾问公司的问卷上百页,任何一个细节都在探讨之列。从国外 委托资产管理的实践来看,由于诚信的连带责任,加上市场的商业利益,资产委托业务本身的兴起必然推动基金管理公司不断的职业化、专业化。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时,由于面临的都是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顾问公司,甚至是机构客户的财务总监(在国外也称作是内部银行家),因此,这就给基金业自身发展创造了一个自律机制,从而弥补了监管力量上的客观不足。从另一个现实方面讲,唯有受到严格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才有足够的专业化和内控机制再上一层楼,来达到资产委托更苛刻的要求。
3.有利于投资产品创新,最大程度地满足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
由于投资者个人的偏好或者出发点不同,以及投资者个人对基金的认识深度不同,因此就必然导致整个市场对投资品种的理解的差异。同时,单个客户的需求之间,存在着无数差异;个人客户与机构客户的需求之间,则存在着更大的差异,甚至天壤之别。例如,对于补充养老金这部分的需求来说,它的需求就是长线,它的需求就是需要十年以上的增值。而这一点对于受托人,即从事企业年金管理的人来说,是他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反,个人投资者在需求方面则表现得相对灵活。当个人投资者发现市场是牛市的时候,他可能采取比较常见的一些做法,但在熊市的时候往往比较短视。由于前述的投资者需求方面的差异,就必然导致公募基金在这方面达不到对整个社会的投资需求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满足。公募基金等于是一家服装公司,公司里边挂着的只有一个性别的、一个尺码的衣服。也就是说,如果对于不同的身材,不同的颜色需求和款式要求的话,公募基金做不到满足各个特定需求的目标,它只能寻找和满足市场上大家都趋于认同的一些简单需求。
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能够克服公募基金的不足,充分地满足各个投资者的特定需求。一对一的委托资产管理对创新来说是一种非常好的推动。从历史上看,委托资产管理是早于公募基金,原因是它能够给予投资供需双方一个表达意愿的充分的空间,对冲基金就是这个方面极端的表现。有些客户股票文化比较深厚,他们深入关注投资、市场、产品等,愿意了解股票风险收益的概率统计方面的一些问题。他们在期望有投资回报的同时,也愿意承担较高的资产损失风险,甚至丧失本金的风险。具有这一类风险收益偏好特征并且具备较大经济能力的投资者,就可以与一个对冲基金经理建立一个完全有效的同时责任非常清晰的民事合同。二十多年来,对冲基金从产生之日起就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从初期在美国的兴起,逐渐扩展至欧洲和亚洲等全球领域的广泛发展。这一事实说明,委托资产管理具有比公募基金更加旺盛的内在生命力。国际委托资产管理的历史经验说明,由于委托资产管理特别是对冲基金等,与生俱来存在着允许投资者意愿的自由表达和满足各个投资者特定需求的能力和机制,从而为基金业不断发展和创新提供了不竭动力。
4.有利于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基金业的发展离不开示范效应,离不开创新。而示范效应、创新等,都离不开有一些认知能力非常高,能够清楚知道自己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者。如若这样的投资者所提出的特殊的需求可以得到特殊的满足,而这些特殊的产品将在一定的时期之内形成一个良好的业绩的话,那么将会给市场带来一个很好的示范效应。
从欧洲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来看,示范效应都是由委托资产管理带来的。长线的养老补充金的需求,十年以上委托一家专业公司去管理。欧美市场的架构迫使它必须找一个专业的第三者进行管理,但是它的期限一定是长线。它可以炒了这家管理公司,然后再委托另一家管理公司。这一机制可以避免公募基金难以避免的常常受制于市场短线压力的局面。市场的短线压力往往来源于公募基金的开放式,来源于投资者认知度的不同。为什么公募基金需要相当严厉的监管?为什么对外信息批露需要字斟句酌?因为公募基金考虑的是至少上万人的收益,所以每一句话都要非常谨慎。但是即便如此,投资者的观念还是存在差异,因此公募基金承受短线压力的局面难以改变。
一对一的委托资产管理对公募基金的正常发展是一种非常好的推动。在公募基金这种单一投资品种前提之下,公募基金本身内部存在有利益的倾斜。少数股东的权益影响到了大多数的但是比较分散的小股东的利益。这是目前美国正在讨论的一个大问题。例如,假设某一公募基金客户结构中,40%是机构客户,此时公募基金对不同客户的服务程度就完全不同,可能会更多的向机构客户进行服务倾斜,即对机构客户进行更详尽的、更定期的一对一的信息批露等服务,而对于大多数个人持有者只提供一般性的信息批露服务。又如,当某一公募基金中一个比较大的机构客户赎回的时候,其实它已经间接的影响到了其他没有赎回的单个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它迫使已经入市的现在是相对比较好的股票被迫低价售出。由于公募基金存在着诸如上述那样的若干问题,公募基金需要借鉴委托资产管理的优点进行修正和改善,不断推进公募基金自身的改革、创新与进步,因此委托资产管理可以对公募基金发展形成有力的推动。
三、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时代使命
我们研究结论认为,不论从借鉴国际经验看,还是从中国市场需求出发,国家监管机构有必要赋予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办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职能,并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制度上作出相应的规定。
(一)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开办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是否允许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开办委托理财业务,关键在于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是否具备经营受托资产管理的必备条件。经营受托资产管理的必备条件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是否具备诚信、遵纪守法的品质;
2.是否具备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投资专业人才条件;
3.是否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4.是否符合监管者的目标,即是否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与透明,是否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
对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必备条件,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满足前三个条件是显而易见的,而进一步分析,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是完全满足第四个条件的。以下从四个方面进行说明。
1.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迄今为止,在中国的各类投资机构中,基金管理公司接受着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严厉的监管,监管效率和效果也被证明是最有效的。如果赋予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的职能,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效率也将是最有效的。
2.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近年来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了很大发展,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是中国各类证券投资机构中内控制度最健全、投资管理人才最齐备、投资管理经验最丰富、投资者需求最了解和信息批露制度最充分的专业投资机构。如果赋予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委托资产管理的职能,将是对客户委托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提供有效的保护。
3.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从总体看,通过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的有效监管和中国证券基金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基金管理公司已成为今日中国各类证券投资机构中最具诚信品质和最为遵纪守法的一类专业投资机构。如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被赋予受托理财的职能,中国的受托理财业务将能在规范健康的基础上得以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保持中国的金融安全。
4.有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效率。在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最持鼓励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的指引下,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论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总起来看,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各类证券投资机构中证券交易行为最规范、信息批露最透明和投资效率最强的专业投资机构。因此,赋予中国基金管理司受托理财的职能,中国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和实力将获得更大程度和飞速的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效率。
(二)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监管法制建设
参照国际经验,从中国市场实际出发,配合着中国基金管理公司被赋予经营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制度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相应的监管规定。
1.建立委托理财的市场准入制度。
法制应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有权经营委托理财业务的专业投资机构应符合的主要条件包括:
资产管理人的诚信与正直;
具备履行专业理财功能和职责的能力;
稳健的财务能力;
健全的内控制度。
为保证委托资产管理在较高的水准上得以健康发展,对受托资产管理人的条件应规定较高的条件。
2.规定委托理财机构的资产帐户和人员的分离制度。
法制应规定受托资产管理机构的受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帐户严格分开的制度,两者的资金不能混合使用。
同时也应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资产管理人员和自有资产管理人员严格分开的制度。
3.规定委托理财机构对投资者的信息批露制度。
法制应规定,受托资产管理的机构承担对投资者的信息批露义务。
信息批露的目标是,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评估该项投资项目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份恰当的投资项目。法制应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客户说明投资所存在的风险性。
信息批露的内容,应包含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性质,以便投资者评估投资项目业绩时不仅仅集中于收益方面,而且还应关注得以产生收益的风险方面。信息批露的内容中,还应包含投资项目下投资者应承担的所有费用。
信息批露的方式,应在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中进行约定,委托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容易理解的格式向投资者及时提供信息。
4.规定恰当的资产评估、定价和赎回制度。
法制应规定,委托管理的资产评估和赎回由托管银行办理。
法制应规定,有关委托管理资产的价值和定价的信息应允许投资者进行跨时期的业绩评估。投资者能够对委托资产管理的投资项目的财产进行公平估值,对净资产价值进行正确计算。
法制还应规定,在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中应规定投资者可赎回委托资产的时间。
5.规定投资者的检查监督权利。
法制应规定,投资者可以检查监督受托资产管理人遵循协议规定的情况,包括受托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循协议规定的投资政策、交易策略以及对投资类别和投资比例的限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