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基金办法》中通过对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职责的规定,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运作流程,共涉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至少五方当事人;此外,还可以涉及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企业年金的委托人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指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托管人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包括获准的注册资本及净资产至少在10 亿以上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在1 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中介机构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其中,法人受托机构若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如图1。
1: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流程
《年金基金办法》从第二章到第六章分别对各方当事人的资格条件、职责和职责终止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从投资管理人的要求来看,资格标准相对较高;从投资运作的流程来看,基本参照基金的运作方式,流程设计高度规范。
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流程的意义
1、落实细化当事人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保护相关各方利益
2、切实保护基金安全,构造相互制约的运作机制
3、优化工作程序和作业标准,建立合理高效的内部工作机制
4、适应企业年金基金发展要求,保持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