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尚存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时间:2009-12-11


我国从1991年提出建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到2000年长达10年时间内,只有16000家企业,560万职工参加了年金计划,基金积累不到200亿。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其他相关部委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来,企业年金发展呈现良好势头,参加人数和基金规模不断增加,截至到200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2.4万多家,参加职工近1000万,积累基金900多亿。预计今后每年将有1000亿元的增量规模,预计到2010年能达到10000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则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

在年金市场巨大潜力的美好愿景下,我们仍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市场还存在哪些问题,或可能阻碍市场快速发展;或使得年金基金在管理上还不十分完善。本文将重点探讨其中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年金税优优惠政策,可以说税优政策是市场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二是理事会受托模式的缺陷,该问题涉及到年金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不完善。对于提出的问题,我们还给予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希望我们的年金市场能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一、企业年金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福利待遇,其在运作过程中需要经历3个交易环节,即:缴费环节、投资收益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相应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也在这三个环节中进行。但这3个环节所涉及的税种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缴费环节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投资收益环节

印花税、所得税、营业税、利息税

待遇支付环节

个人所得税

 

若对缴费、投资收益和待遇支付3个环节有征税和免税两种选择,则对于企业年金整个运作过程的税收就有8种模式,即:

 

EET

TEE

ETE

ETT

TTE

TET

TTT

EEE

缴费环节

E

T

E

E

T

T

T

E

投资收益环节

E

E

T

T

T

E

T

E

待遇支付环节

T

E

E

T

E

T

T

E

注:E(exemption)表示免(减)税,T(tax)表示征税

8种税收模式种,EEE模式和ETE模式使国家税收流失太多,易造成福利水平的过度,给政府带来财政压力,不太常见;而TTT模式、TET模式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年金增值率较低,从而导致雇员待遇给付水平较低。从对西方工业国家的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统计上看,采用EET的国家占绝对的主导。EET模式虽然会使政府减少一些眼前的税收收入,但却具有非常多的优点:一方面,在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前期,税收的减免会使参与者真切地体会到企业年金带来的好处,容易对企业年金产生认同感,因而会提高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率。另一方面,一般个人所得税往往采取累进税率进行征收,而养老金水平显然不如员工在职时的收入水平,因此对于养老金适用的边际税率要大大低于工作收入,这就使员工在个人所得税上获益不少。综合分析,EET模式是企业年金8种税收模式中最为科学合理的一种。

(二)我国现行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企业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问题,我国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本省针对企业缴费环节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但财政部尚未实施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职工从缴费、投资收益和年金领取三个环节的税收优惠问题,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尚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公布。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仍存在一下问题: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缺位

目前在我国税法中有关企业年金税收的规定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此外我国还没有制订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规定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当中,法律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够。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限额偏低

税收优惠限额是指可税前列支的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率。对比企业年金较成熟的工业化国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所采取的4%的税收限额明显较低,难以起到激励作用,从而很难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环节单一

纵观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涉及了企业的缴费环节,其他3个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对于我国个人来讲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是TTT,这就很难调动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缺乏与基本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是EEE模式。而对于个人来讲,企业年金采取的是TTT征税模式;对于企业来讲,企业年金采取的是ETT模式,且对于企业缴费的税优限额仅为4%。二者在税收政策上差距如此之大,易产生对比效应,降低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意愿。

缺乏对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限制条件与审查制度

我国在给予企业缴费一定税收优惠的时候,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与审查制度,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年金成为高薪雇员的特有收益、中小型企业难以建立起收益较好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通过企业年金缴费来逃税等种种问题,这就有违企业年金税制设计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原则。

(三)对于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

1、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规定

国家应在税法中加入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待遇及处理方法的条款,或直接制订专门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法律法规,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统一各地千差万别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2、税收优惠环节

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可以尝试采取EET的征税模式。在缴费环节,应当给予个人一定的减免税待遇,但鉴于中国人储蓄意识较强,优惠幅度可以稍低点;对于投资收益环节,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不予征税,我国也可借鉴此做法,以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回报率。

3、税优优惠限额

国家应该根据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和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统筹兼顾适当性和激励性,科学测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优限额。同时考虑公平性,税优限额还可以具有一定的弹性,如一定规模以上的大企业的税优限额可以少于中小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和审查制度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擅自停止企业年金计划,否则将停止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年金必须覆盖一定比例的员工,且尽量涵盖不同收入层的员工,不得仅仅涵盖少部分高收入者。

 

二、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的缺陷

(一)企业年金法律方面

法人受托机构完全符合受托人资格

依据《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受托机构是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实体,完全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资格。而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非自然人本身。同时,企业年金理事会未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所以企业年金理事会既非自然人,又非法人,而是一个非法人团体,是否具备《信托法》下的受托人地位,尚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