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指数化投资需要宽松适度的监管

时间:2010-08-27   来源:机构投资   作者:宁鹏

简介:
  吕红,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基金业最资深律师之一,职业领域为资产管理、金融机构、收购兼并与资产重组,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有丰富经验。
  对于指数基金的监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既涉及到普通的指数基金,也有会涉及ETFQDII两种比较特殊的指数基金。普通的指数基金只需要遵守一般的法律法规,ETFQDII各自还有其特殊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目前国内并没有专门针对指数化产品的专门规定。在标的指数投资方面,市场上有约定俗成的做法,或称为“惯例”: 90%或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这并非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自我约定,这和指数基金“追踪误差最小化”的投资目标有关。
  在和某基金公司合作跨境ETF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海外做指数基金,像沪深300这种有相对应的股指期货的,通常在指数基金投资过程中,除了做现货投资,还会投一部分股指期货。这样做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可以减少追踪误差,更好地复制指数。据说,这种做法在海外非常流行。有人认为将来中国做沪深300指数基金,这样的操作手法会被基金公司所采用。
  跨境ETF本身也是一种QDII基金,需要受到QDII法规的管辖,还涉及到跨境的资金流动,涉及到外汇管制,这是跨境ETF区别于境内指数基金和境内ETF的地方。
  金融危机以后,各国监管机构都在加强对本国金融市场的管制。结构复杂的产品,特别是杠杆高的金融产品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就我国的指数化产品来说,即使是去年以来出现过风险事件的ETF产品,或者是说将来在指数化产品中将会得到一定运用的股指期货,在国际上都是相当传统的基金产品,并非复杂的衍生产品。
  我们只是向着成熟市场的传统产品更进了一步,并不是在运作一些应被遏制的复杂产品,即使像去年,包括今年还在热议的跨境ETF产品,也都是属于国际市场的成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