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反洗钱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时间:2013-08-29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杨智国

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其核心在于侵犯公共利益谋取个人利益。现代社会中,腐败犯罪往往与金融活动联系在一起,通过洗钱实现腐败资产的转移和伪装,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中共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以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反洗钱的业务特点和工作职责决定了反洗钱可以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反洗钱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

(一)国内外立法已将贪污贿赂列为反洗钱的上游犯罪,为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国际法律文件,20031031审议通过,20051214正式生效。20051027,全国人大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在总结归纳《维也纳公约》、《巴勒莫公约》等既有反洗钱国际法律文件,以及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埃格蒙特集团等国际组织的相关工作基础上,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全面细致的要求。公约在序言中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关注腐败同其他形式的犯罪特别是同有组织犯罪和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的联系”,并在第三章“定罪和执法”第23条第2款第2项中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至少将其根据本公约确立的各类犯罪列为上游犯罪”,强制要求各缔约国将公约规定的贿赂贪污等9种腐败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6103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洗钱法》。该法第2条反洗钱定义中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并且明确了贪污贿赂罪是洗钱罪的7种上游犯罪之一。另外,2009114,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实体认定和程序适用依据,对于腐败等上游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遏制作用。

(二)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为打击腐败资产外逃和促进资产返还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开放背景下,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腐败分子往往将非法所得转移境外,逃避制裁。国际社会也越来越认识到,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难以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必须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章“资产的追回”第58条规定缔约国应当相互合作,以预防和打击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产生所得的转移,并推广追回这类所得的方式方法。规定缔约国应当努力为打击洗钱而在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之间开展和促进全球、区域、分区域及双边合作,这有利于及早遏制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企图。另外,通过由各国金融情报机构(FIU)自愿组成的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各国反洗钱机构可以开展信息沟通、情报分享、可疑交易线索移交等工作层面的合作,为各国政府在开展正式的跨国调查或司法协助前,开设了一条方便快捷、非常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三)反洗钱调查为及时遏制腐败资金跨境转移提供了有效措施。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越来越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完成,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对可疑交易进行反洗钱调查,特别是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时,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这些措施,在及时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的同时,可以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阻止腐败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

使反洗钱与反腐败工作的深度融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腐败犯罪的特殊性要求进一步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的精细化、专业化水平。与其它上游犯罪不同,腐败类犯罪的核心环节是资金的藏匿和移转,因此,腐败犯罪与洗钱的联系更为密切。建议按照国际规范和标准,并根据我国反腐败斗争和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内设立专门的“贪污腐败情报监测分析部”,深入研究分析并不断总结和归纳我国洗钱和贪腐犯罪的方式、手段、行业和地区特点及发展趋势,不断深化对贪腐资金流动规律的认识。

(二)腐败犯罪洗钱的新趋势要求进一步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国社科院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贪腐犯罪洗钱的方式日趋复杂多样,犯罪分子从单纯通过金融体系转移资金,转向通过房地产、娱乐影视、博彩、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渠道来清洗贪腐资金。目前,虽然我国《反洗钱法》已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但缺乏具体的监管制度,尚未形成系统的监管体制,造成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失,极易成为贪腐资金洗钱的渠道。建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研究、探索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范围,有效预防和打击这些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重点人员账户的审查,进一步增强打击腐败犯罪的针对性。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建立“要职人员账户强化审查制度”的要求,择机建立“公职人员监控名单”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的资金账户和资金来往加大监督力度。并结合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开发专门分析软件,核实申报真实性,准确地发现潜在腐败犯罪线索,进一步增强打击腐败犯罪的准确性。

(四)完善反洗钱的国内外合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打击腐败犯罪的有效性。我国反腐败的实践证明,打击腐败要取得好的效果就需要包括执法司法、纪检监察、金融监管、海关、税务、工商管理等在内的众多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协作,实现相关部门的情报交流与共享。近年来,我国腐败分子外逃或将贪腐资金转移境外的情况日益严重,加大了打击的难度和司法成本,也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为此建议:一是建立反洗钱监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反洗钱监测部门的洗钱信息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信息双向交流共享,形成良性循环;二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反洗钱监管方面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制定行业反洗钱指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协调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埃格蒙特集团的情报交换平台,获取外逃贪官在境外的资金及财产信息,与有关国家建立贪腐资金冻结和返还机制,严厉打击贪腐资金外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