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的路径

时间:2014-03-24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于文罡 李慧林

近年来,随着人行反洗钱监管对象的不断扩大,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着新的特点、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有新的应对之策。
全面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的条件已经具备
从反洗钱监管框架看,成熟的“合规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是全面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前提。从“合规为本”到“风险为本”,是我国新阶段反洗钱监管的必然要求。“合规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在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与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经过多年的“合规为本”反洗钱监管实践,金融机构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这些合规操作已成为开展“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基础。如建立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最终实现由“合规为本”的监管方式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
全面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的制约因素
(一)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日常操作缺乏可行的制度规程。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在我国提出时间不长,工作中还存在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风险为本”反洗钱方面的规章不多,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履行反洗钱职能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导致基层行对整个“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都没有明确可行的思路,因而现行反洗钱手段不能适应“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需要。
(二)风险评估机制未健全,统一的风险评估体系和标准尚未建立。从调查情况看,虽然一些金融机构已逐渐认识到风险评价的重要性,开始探索研究建立内部评级方法,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客户的评价,往往停留在直觉判断和定性分析上面,缺乏科学系统的评判标准和度量值,在评级的方式方法上严密性差、人为操作因素大,各金融机构尚未能有效地对自身客户实施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三)监管手段不适应。反洗钱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现场监管仍是当前主要的监管方式,当前,反洗钱工作仍以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监管工作不能完全有效发挥作用,再加上缺乏先进的反洗钱现场检查软件,对监管资源的平均分配等问题使反洗钱监管资源的有限性显得尤为突出,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也不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合理配置内部的反洗钱资源。
全面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的有效途径
(一)以制定反洗钱政策为先导,树立“风险为本”监管理念。在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知度不高、反洗钱工作水平达不到以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着手尽快制定和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改进监管方法和完善监管制度,实施分类监管,促进“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二)以专业指导为手段,引领“风险为本”监管方向。以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实际出发,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对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有明确的方向。不断完善并建立区域反洗钱督导评估体系,使它成为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监管手法的基本手段,并以此为基础,制定金融机构客户风险评级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以有效解决目前客户风险分类标准不一、评级方式方法粗放等问题,引导、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风险评级行为,努力构建以实施“风险为本”为核心,以人民银行专业指导为基础,区域内金融机构相结合的反洗钱机制,使区域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始终遵循依法监管、科学规划、自主经营的正确思想和监管方向。
(三)以激励机制为基础,实现“风险为本”监管制度化。新时期全面推进“风险为本”监管理念,要加强体制内刚性的评价与激励机制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级金融机构的工作责任制度,把实施“风险为本”监管理念列入考核金融机构的主要指标,把实施“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主要指标细化为一项项具体的行动及其效果要求,建立健全评价体系以及表彰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对忽视风险、应对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机构要强化检查、从严处理,体现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公平性。使金融机构能真正地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实施“风险为本”监管工作的行动上来。
(四)以有序推进为保障,推动“风险为本”监管模式发展进程。“风险为本”监管原则的全面推进应该有步骤、有所区别地进行,而不是搞“一刀切”。所以,企图通过规定化的、统一的模式来推进“风险为本”监管原则的做法是不现实的。新时期全面推进“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应当避免强调采取统一的步调和模式,鼓励各地从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地探求“风险为本”监管原则的实现模式,使“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在全国形成星罗棋布的、丰富多彩的区域性整体推进的格局。
(五)以风险评估为核心,丰富“风险为本”监管实践。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前提是,应确定一定的标准来评估金融机构潜在的洗钱风险,也就是说,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风险等级评价的指标体系,做好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工作,探索实施反洗钱“量化”的工作体系,健全和完善金融机构评估制度,全面推广常规化反洗钱风险评估体系,金融机构要完善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组织架构,满足反洗钱业务工作需求。
(六)以培训人才为根本,打造“风险为本”监管队伍。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干部队伍建设,对专(兼)职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讲授、座谈、研讨和观摩等手段,重点对监管应采取的分析方法、分析指标等进行培训,其目的在于培养一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代表的专家型干部队伍,促进区域“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水平有效提升。应积极建立科学有效的培养模式,为反洗钱专业人才的成长创造优良和谐的环境,提供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