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基层保险业洗钱风险 防范与监管意识亟须加强

时间:2017-02-22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根据调查,目前,通过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方式呈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特点,防范和打击利用保险洗钱行为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虽然,保险业在反洗钱工作上取得了可喜成效,但保险机构尤其是基层保险机构仍存在重视保险主业发展,忽视反洗钱工作等问题,从而导致基层保险业面临较大的洗钱风险。

  因履职不到位带来的操作风险不容忽视。此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不到位。大部分保险公司不能通过公民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客户身份证真伪,对军官证、护照、士兵证、港澳通行证等更不具备真假识别能力。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多为简单登记客户信息,并未对客户资金来源、交易动机、客户身份背景进行深入了解,客户身份识别还停留在表面。与此同时,对客户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不能及时跟踪。虽然客户在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出具的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但证件过期后保险公司无法第一时间获知,不能及时通知客户更新身份证件,造成了客户在保险生效期间身份证件的无效。另一方面是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意识淡薄。当前,保险公司虽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但从履职情况来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形式大于实质作用。细分到行业,财险类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相对淡薄,大多数财险类机构的人员认为财险类业务金额小、时间短,不会被用于洗钱,因此反洗钱履职意识不明显。而人身保险类公司目前投资型产品日益增多,对洗钱犯罪分子的诱惑也较大,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保险从业人员往往更多关注保险公司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较少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因法规制度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尚且存在。虽然《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构成了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保监会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指引和意见。但符合保险业工作实际的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仍较欠缺,各级保险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和反洗钱利益补偿以及利益激励机制,不能调动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并且,反洗钱工作机制也不健全。一些保险机构内部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甚至有的机构未设立岗位责任制,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识别核查系统均未建立。

  此外,保险产品本身因具有改变资金性质的特点,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当然,我国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产品面临的洗钱风险也不尽相同,寿险类产品相较于财产险类风险较高。而且,近年来,寿险业新产品层出不穷,尤其是兼有保障性和投资性的分红险越来越受到客户青睐,这类产品客户可以在洗钱的同时获得收益,甚至有些公司将保单当作员工福利,以单位名义投保后将退保金汇至个人账户。个别人员将保险作为行贿的工具,将行贿对象作为被保险人为其购买保险,顺利退保或满期后可实现洗钱的目的。

  针对上述洗钱风险,基层保险业应如何防范?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需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继续坚持“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以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为目标,在承保、理赔、中介等与客户接触的业务环节中,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性质,提高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努力守住风险防线,并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同时,在日常工作中高度重视对高风险客户的关注和身份识别,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等级划分》等相关制度进行操作,加大对高、中风险客户的识别力度,不断完善识别措施和操作流程。

  其次,要完善保险反洗钱法律法规。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尽快加以落实,逐渐改变以单一保费规模评估保险机构效益的制度。要建立保险反洗钱奖惩制度,对提供重要保险洗钱线索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开展反洗钱工作不力或配合洗钱犯罪的人员进行处罚,提高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保险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要结合保险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可能存在洗钱的风险点,依法制定和完善保险反洗钱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要健全保险反洗钱的相关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检查措施,注重操作环节,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监控,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再次,要加强对保险反洗钱工作监管。针对保险机构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忽视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重视。保监会应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体系,严格监控各保险机构出单系统,全面掌握投保人、受益人和被投保人的有效信息,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保险反洗钱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保险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最后,要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将查与研相结合,即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积极有效的遏制“地下保单”现象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