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进行修订,与《证券法》相呼应,更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中违规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具体而言:
一是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幅度调整为两档,同时提高了第一档的最高刑。修订之前,本罪仅有一档法定刑,其主刑的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订之后,第一档主刑的量刑区间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新增了第二档法定刑,其主刑的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极大地提高了该罪的惩罚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第一档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但第二档法定刑所要求的“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也仍需后续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是删除了本罪罚金的限额。修订之前,对触犯本罪的行为人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修订之后,对触犯本罪的行为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不再设限。可见,本次修订提升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罚金刑幅度,从经济手段上加大了对本罪的惩罚力度。
三是新增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处罚。该条款特别规定了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信息的,同样需要承担本罪项下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本身采取的是单罚制,仅对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采取刑罚,但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时,又采取了“双罚制”,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罚金,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高管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